《南京江北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》
为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业机构,推进扬子江金融中心建设,制定本措施。
第一条 鼓励新设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,专指新设法人银行、保险法人机构、证券总部或二、三级分支机构,提升金融服务供给能力。
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实缴资本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。新设法人银行总部法人金融公司,经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,按实缴注册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5000万元。新设保险总部法人金融公司,经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,按实缴注册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2000万元。新设证券总部法人金融公司,经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,按实缴注册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1000万元。新设二级分支机构,按实缴注册资本1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500万元。
第二条 发展地方金融组织,创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,丰富金融资本供给体系。
对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、金融租赁、基金、保险代理、保险经纪、保险公估、消费金融、融资担保、小额贷款、典当等持牌金融组织,按实缴注册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1000万元。对新设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的商业保理机构,按实缴注册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200万元。对新设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财富管理公司,按实缴注册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200万元。对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定位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,按年度新增营业收入的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500万元。
第三条 集聚金融科技企业,推动金融领域关键技术创新。
对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、科研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、实验、测试、标准认证机构,单次最高2000万元。对新设独立法人金融科技子公司,单家最高1000万元。对符合B轮及以上融资企业,估值5亿元以上的,单家最高500万元。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成果和新型的企业应用场景,单项最高100万元奖励。对经备案的重大科研课题,给予最高200万元、单项最高500万元奖励。
第四条 集聚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,打造资本集聚地。
对合伙制、公司制等新设立或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(不含母基金),按实缴资本2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1500万元。对新设立或迁入的母基金,单家机构最高2000万元。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,单家机构最高200万元。对备案并实际投资新区企业的,按实际投资金额2%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1000万元。
第五条 大力服务金融总部,支持特色化发展。
对新引进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行业总部和功能性总部,按实缴资本40%租赁面积补助,单家机构最高3000万元。对新设立的法人总部,五年累计补贴最高1亿元。
第六条 鼓励跨境金融创新,推动资本跨境双向流动。
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,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动态。支持境外投资者合格有限合伙人制度(QFLP)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制度(QDLP)试点企业发展。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,按实际投资金额1%给予奖励,单家机构最高1000万元。
第七条 办公用房扶持。
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在新区自有办公用房的,按购房价格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贴。对新引进的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的,五年累计补贴最高1000万元。
第八条 发展质效奖励。
对新引进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贡献前十名的,按贡献的10%予以奖励。
第九条 金融创新奖励。
设立江北新区(自贸区)金融创新奖,主要奖励以金融科技、金融产品、金融模式创新为重点的市场创新成果。单个奖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,单家机构年度最高500万元。
第十条 金融招商奖励。
对引进重大、优质金融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(公司、个人或团队),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奖励。
本文件适用于南京江北新区管委会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南京江北新区财政局会同扬子江金融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《若干措施》(2021)1号文与本文件不一致的,以本文件为准。本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